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计划下达到你校(具体名额见附表,通过全国学生资助信息平台发送),请你校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0〕3号及教财厅函〔2010〕16号)有关规定进行预评。为做好预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本专科学生,其中:
1、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3、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根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需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而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如学校今年拟申报此类学生,务必于9月30日前先将学生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提前发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各高校在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请严格按照申请表所附填表说明填写,填表时注意以下事项:
(1)学习情况:同一个学生原则上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范围(即分母)应该一致,不同学生但同年级、同专业的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范围(即分母)应该一致。
(2)院系和学校均要加盖公章,学校公章为校级公章,不能为资助部门公章。设院系的,“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要对学生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如不设院系,请在院系意见栏说明,并加盖资助部门公章。
(3)公示时间在校内(学校一级)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在班级、院系公示时间,也不含节假日),高校要保留公示网站截图或相片备查。
(4)“学生申请”到“学校意见”时间落款间隔不少于7个工作日。